川人口发〔2008〕21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现将《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范、有序、可持续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根据《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四条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调查、组织评议、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复查、审核公示、网上录入及数据汇总上报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查、考核、网上资金需求确认、数据汇总上报
第二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第五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六个步骤
第六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为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特别扶助、本年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子女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