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月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2页共17页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7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推进〕设区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业主的界定〕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八条〔业主大会设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第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十五日内,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十一条〔筹备组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业主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在业主中推选。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义务〕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