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食品电烤炉,包括工业电烤炉、商用电烤炉、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商用电炸炉以及家用电烤炉、家用电热铛
不包括不用电作为能源加热的食品烤炉
食品电烤炉产品换(发)证范围,根据其型式共分为8个申证单元,具体情况详见《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目录》(见附件1)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品电烤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电烤炉产品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付的其他发证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地址:北京左安门外饮马井45号邮编:100021电话:010-67629398传真:010-67633567联系人:詹玉兰、蔡素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