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信联发[2008]253号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哈尔滨城郊联社,县联社: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县级联社将此件转发至所辖各营业机构
附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1附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及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分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2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其他人民币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理财性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包括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规定
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社(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3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