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关于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说明审计处理处罚权是审计机关的享有的重要权限之一,审计处理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定性之上
为了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恰当定性和处理处罚,我们研究编制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该依据按照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分工和行业特点,共分为综合、财税、金融、投资、企业、行事、农业、外资和社保9个部分,计150条
一、关于审计定性及依据的适用审计定性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采金法规事实的认定
该依据中大部分违规问题的定性,直接引用有关法规规定定性描述,如截留挪用预算资金、偷税、逃汇等
有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归纳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性质后,采用写实的方法或者运用实践中约定徐成的规定用于定性,如少计收入、少计提减值准备等
审计定性依据,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引用法规依据定性;对于常见违反擦净法规问题,也可以不引用法规依据定性,但要在有关审计底稿中引用并作为审计结论依据
二、关于处理处罚依据的使用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是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不属于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不能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均可使用
在审计实践中,适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应注意三点:一是认真遵守行政执法原则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选择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