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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裁决结果】1、撤销北京市某商场对王某作出的留用察看VIP免费

案例二【裁决结果】1、撤销北京市某商场对王某作出的留用察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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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拒绝上班的方式对待劳资纠纷不可取【案情简介】王某原是某企业员工,从2004年10月份开始因公司效益不好,被安排在家待岗。11月份,王某电话询问公司经理何时可以上岗工作。经理让其11月10日到公司上班。11月5日发工资那天,王某发现她只领到600元,遂到公司找到经理,要求按照她原来的月工资标准1200元发放工资。经理解释说,这是由于王某10月份在家待岗,按规定只发给待岗工资。王某对经理的解释不满意,11月10日拒绝到公司上班,之后也一直没有到过公司。12月5日,王某又到公司领工资,公司没有发给她工资。经理当面告知她:“上个月,你确实只能领到待岗工资,这个月你明知上班还不来,按旷工处理,不应发给你工资。”王某一听,意见更大了:“我不来?是因为你们上个月没有把我的问题解决好,完全是你们自己造成的,怎么赖我旷工!不行,你们非得把工资补给我!”公司经理觉得她无理取闹,不再理她。王某声称一定要讨个公道。到底这公道,能不能给她呢?【评析】本案中,职工王某11月份之前待岗在家,11月份领取的工资实际上是10月份的劳动报酬,而10月份王某作为待岗人员,并没有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待岗人员发给工资并无不当。而王某要求全额发工资没有道理。企业要求王某11月10日上班,这是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王某对此并无意见,而是以企业11月份没有发给全额工资为由不上班。由于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王某不上班应视为无故旷工,企业完全有理由不发给其工资。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遇到矛盾,应当依照法律和正确途径来解决,不能以不上班来对抗。在不少纠纷中,本来职工一方还有理由,但由于其采取不上班的对抗方式,到头来自己反而吃了亏。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获得工资报酬的前提条件。如果任意不上班,不完成劳动任务,则不可能获得工资报酬。这种教训应当牢记。【相关法条】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令第142号)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抵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薛峰)2006年企业报送单据须知报销和查询单据规定:根据《关于审核结算的通知》我中心现就单据报送时间调整如下:企业申报医药费用时间为每月1—20日。请您再报送单据遵守以上时间。为了使工作有序,单据查询更快捷,如参保人员对报销结果有疑义或企业需查询单据,请在报销后3个月内,由各企业登记查询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右上角手工编号,在查询日(每周四))统一由企业管理人员查询。您可以预先通过电话提供姓名和以上号码,我们将事先从库房中提取出单据,便于周四查询,减少等候。单据装订要求:1、装订整理后的医药费材料。报销药费时,将诊疗费(挂号费不报销)、收费单据、处方明细要一一对应,以个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为顺序进行排列,将所有材料左边及上面对齐,请用胶水或订书器订左上角,其他地方不能粘贴,注意不可将收据与处方分开。2、按要求录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信息管理子系统》(2006年1月1日起必须报送企业电子版),生成报盘文件(必须出示参保人员四家定点医院),并汇总、加盖公章。主办: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崇文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崇文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67074655崇文区劳动监察大队:670746392006年2月第2期(总第22期)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也必须严格依事实、依法律【案情简介】王某系北京市某商场职工。2005年11月3日,北京市某商场安排王某待岗培训,月底考核竞争上岗,并要求待岗培训人员每周一交一份培训的思想汇报,思想汇报与考核结果均作为安排上岗的依据。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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