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产权、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和产权登记(1)产权亦即财产的所有权,又称物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作为财产的房屋,称之为“房产”
房产是房屋的经济形态,房产的所有权即房产的产权
以往所指的房产,包括房屋及其占用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屋基、院落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房产的概念不包括土地
但由于房屋和土地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性,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之上的土地是房屋的载体,二者密不可分,所以,一般讲房地产产权时,即指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易地或者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除后仍然保留相应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产权人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4)产权登记是指城镇房地产产权人或产权代理人按规定向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实,发放房地产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
只有经产权登记的房地产产权,才能获得国家法律的认可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十七、标准价、成本价、抵交价、负担价(1)标准价是指部分市(县)在出售公有住房时,依据当地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成本价的售房价格,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构成
标准价属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的一种过渡性价格,它将逐步趋近于成本价,并最终被市场价所取代
(2)成本价是指在房改售房中,各市(县)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
按照现行规定,城镇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以下7项因素构成: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