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从时光梅诉上海硕大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无效案看人事工作者的责任与企业的谨慎经营义务翟继满1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承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等义务,这些义务通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具体执行
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中涉及到由用人单位保管证据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可是涉及到人事工作者自身作为劳动者劳动争议当事人时,人事工作者作为企业在招录劳动者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在涉及自身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具有双重角色:劳动者本身和企业人事管理行为的执行者
本文从一则人事工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例的视角,探讨当发生用人单位与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时的责任界定
关键词:劳动争议人事工作者职责权限用人单位谨慎经营义务案情简介时光梅(下称上诉人)系本市外来就业人员,于2008年8月27日进入上海硕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上诉人,下同)从事人事行政工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2200元,后于2009年2月起调整为2500元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除名通告》(2009年7月16日)以及《管理人员任命书》(2009年6月18日)显示,上诉人的职务为人事专员,被上诉人总经理程良兼任人事行政部经理
2009年7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作者系上海人大人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和弈劳动关系研究院员工关系管理高级培训师、上海华光青年就业指导中心理事,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MBA课程教授
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总经理程良发生争执,被上诉人董事长陈洪进要求上诉人回去休息
2009年7月16日被上诉人发出通告,称上诉人在未与被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