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事实上,黄淑荣早就不是第一个有此悲惨遭遇的人了
记者留心过,近些年来,不时有因为虚假或者违法的精神病鉴定事件被媒体披露
而在这些事件中,很多被鉴定人是因为越级上访反映问题,而惹恼了地方政府的官员,被政府认为是“影响稳定”的因素,从而被莫名其妙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
姑且不去探究这类事件的深层次社会和政治原因,仅就精神病鉴定本身来说,就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为什么要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呢
这是因为涉及到对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刑法》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问题
此外,一个人是否属于精神病,还和此人的名誉有很大关系
显然,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他将面对社会和旁人的异样眼光,个人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如果将一个本属正常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不仅可能导致民事、刑事方面的司法判断错误,还会直接侵害本人的名誉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除了有关司法解释对涉及刑事诉讼的精神病鉴定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外,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这就导致精神病鉴定存在法律上的很多盲点,而有关机构恰恰利用了这些盲点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谁有权提出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和委托
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鉴定材料《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
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第1页共3页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