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时间:2009年6月4日、7月1日、7月4日地点:深圳、北京、上海参会人员: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创投机构专业人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从2009年5月份起举办“创业板专题系列研讨会”,邀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士针对创业板发行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共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创业板专题系列研讨会”之“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分别于2009年6月-7月在深圳、北京、上海各举办一期,证券律师、保荐与创投机构代表共300多人参加了研讨
现将研讨的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创新型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问题及审核要求探讨(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探讨1、“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实践操作中中介机构难于把握此项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可能将构成影响企业申请创业板发行上市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一问题是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说法
与会律师有认为,变相公开发行股份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环保、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慎重,不能把所有违反工商、税务、海关、土地、房产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都界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有代表认为,怎么界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希望中国证监会出台较清晰的适用性意见,以使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业务中可以统一掌握
2、从渊源上讲,第26条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内容
在适用中,中介机构是否要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进行核查,是否需要请求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部门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法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