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之用人单位服务一、用人单位服务的概念、作用1.用人单位服务的提出与发展1
1用人单位服务的提出
用人单位服务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建设服务型机关、服务型组织理念贯彻落实在残疾人事业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的重大成果
公共服务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服务出现还不到十年的时间
从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第一个中长期计划——《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到后来的“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关于残疾人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都将指导与服务对象明确为残疾人,没有提及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作出规定和要求
如《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都有规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表述,但这一规定是站在政府管理的角度而不是服务的角度来作出的安排,采用的方法是税收减免、项目扶持、场地安排,属于政府管理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服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也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服务”,联系上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是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要求的扩展和延伸,不是专门就对用人单位服务作出的要求
最早提出用人单位服务概念的是《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这一规定极大丰富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内容,使残疾人就业服务由过去单一地面向残疾人,拓展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