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权行使的边界陈亚东2013-2-2814:28:58来源:《思想理论教育》(沪)2009年18期第42~45页【作者简介】陈亚东,重庆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重庆400050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现在已经逐步演化为法律地位平等、教学相长的普通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的意蕴
要正确解读二者的关系,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领会教学权利的基本内容与行使的边界,理顺师生关系,这对于办好学校、指导教师正确行使教学权利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教师教学权的基本内涵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
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教师法》就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教师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权利以外,还有行使与其职责相应的教学权、科研权和管理学生权等
而教学权只是教师权利中的一种权利,即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这是一种制度性权利,具体包括:第一,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第二,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第三,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来看,教学权既是教师从事这一职业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教学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硬性约束和道德舆论的软约束
否则,一旦行使权利逾越其边界就可能造成消极影响,对教师本人与受教育对象都不利
二、教师教学权的行使权利与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