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林地林木认养办法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根据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境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
认养期限内,认养费标准根据所认养林地的地类、现状、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内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认养方应当向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认养申请书;(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三)认养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养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林地林木勘查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估,并作出答复意见
认养方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答复意见作出认养规划设计,报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认养规划设计2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1页共3页认养双方在具备以上条件下,由区政府批准并授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与认养方签订认养协议
第十条认养方对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一条林地林木认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认养双方名称和住所;(二)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四)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