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大街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村委会,区国土资源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及《关于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有关规定,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含)后农村宅基地审批(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4、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5、其他有关规定(二)下列情形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城镇非农业户居民2、非本村村民3、村民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4、村民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5、村民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6、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房屋的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三)有下列情形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辖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1、为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第1页共5页地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5、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6、人民政府规定应收回的其他宅基地(四)宅基地审批程序1、由村委会书面提出用地申请,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2、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4、公布30日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报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由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负责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详细批注建筑物的面积、层数、结构6、符合条件的按批次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7、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8、宅基地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到实地丈量批放二、解决年以前宅基地遗留问题的审批程序凡符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参照(政发〔〕号)和《关于解决年以前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向村委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第2页共5页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二)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发生的宅基地转让行为的审批程序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持原土地使用者的权属证明、转让协议、交费收据、身份证明,经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让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缴纳罚款的收据,经村委会同意,乡政府审核,再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一)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1、申请凡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应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户籍证明(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土地权属证明;(4)四邻具结证明;(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2、权属审核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状况审核和材料、印章真伪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4、颁发或者更换证书国土资源分局同意登记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证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填证机关为国土资源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