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9页台湾行政诉讼法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二十七条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月四日全文修正二十七条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八日公布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全文修正二十九条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八日公布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十日全文修正三十条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布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一条中华民国五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公布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全文修正三十四条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全文修正三百零八条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行政诉讼事件第一条(立法宗旨)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
第二条(行政诉讼审判权之范围)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行政诉讼之种类)前条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
第四条(撤销诉讼之要件)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行政处分,以违法论
诉愿人以外之利害关系人,认为第一项诉愿决定,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第五条(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诉讼)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于法令所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为,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害者,经依诉愿程序后,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予以驳回,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