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
第二章案审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案件审理经验,指导各项审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9至11名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局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大队负责人组成
局分管法制的领导协助主任委员协调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局长因工作变动由新任局长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的,由主任委员指定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决定
第三章案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第五条研究、探索全局性、指导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或事项:(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的案件;(二)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规划违法案件处罚金额超过20万元)的案件;(三)行政审批收费超过2万元的事项(按程序进行拍卖的除外);(四)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五)拟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件;第1页共19页(六)当事人提出听证且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七)定性或量罚存在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意见的案件;(八)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拟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案件;(九)提起行政复议、诉讼须由市局提交答辩的案件;(十)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1(十一)其他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特大、疑难的案件
第四章案审委员会会议第七条案审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