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提纲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6.1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注1]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2]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注3]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注4]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注5]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详见附件6-2、6-3)注: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查阅《关于加强我区病第1页共30页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0〕19号)文相关条款。3、此处专指档案专项验收。4、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5、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合格外,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项目也必须全部合格。6.2竣工验收的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注]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注:大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中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小型水库由各市水利局定。6.3竣工验收的程序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6.4竣工验收的申请第2页共30页当除险加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交申请报告[注],同时报送相关材料一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的检查结果,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如下材料:①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详见附件6-4)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③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⑤竣工审计报告⑥验收鉴定书(初稿、同时报电子版)注: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小型水库由县(市、区)水利局报送市水利局,大中型水库应由县(市、区)水利局报市水利局,经市水利局审查后转报自治区水利厅。6.5竣工技术预验收详见附件6-16.6竣工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4、对工程针对技术问题做出评价;5、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8、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9、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7竣工验收会议的工作程序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2、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质量、建设管理、档案财务等专业组工作人员名单;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