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问题探讨摘要:《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那么行政复议案件能否适用调解,现行《行政复议法》对此未做出规定
在理论界为行政复议案件能否适用调解的观点争论时,而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为务实界却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复议双方矛盾作出了有益的积极的探索,收到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20xx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只是粗线条规定行政复议可适用调解,但案件具体如何调解,却没有具体的程序规范,行政复议调解作为一项制度,应有其完整的体系构成
本文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从行政复议的概述入手,阐述了行政复议调解定义、特点以及行政复议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列举了我国理论界目前对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的两种观点,并提出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适用调解的认识
第三部分从法的本质和价值目标、行政权力的渊源、行政法的人文精神等法理方面来分析,证明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观点
第四部分介绍国外在解决行政纠纷中适用调解的规定
第五部分阐述我国行政复议调解的现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追求复议案件调解的目标
第六部分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几点设想,包括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选择方式、程序设置和救济途经等内容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构建引言调解作为解决各方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在我国的矛盾纠纷解决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我国人民群众的社会价值观,而且它的作用范围日益扩大
在调解广泛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其是否适用于解决行政纠纷,一直以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999年废止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现行《行政复议法》对此未做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第1页共22页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