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原告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侠,总裁
委托代理人巩沙,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权,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文,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钧,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析,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刚,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建析,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北京金马长城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
法定代表人仇福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路,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兴,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第三人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侨)、第三人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都侨业)、第三人北京金马长城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筒称金马房产)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沙、左权,被告光大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文、李钧,第三人金都侨业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析、段刚,第三人金马房产的委托代理人王家路、黄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公司诉称,1995年底,我公司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投行营业部,现已被光大银行兼并)、第三人海南华侨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由我公司委托投行营业部贷放给海南华侨美元1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