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战略合作协议XX月战略合作协议甲方(承包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宁波分企业乙方(项目企业):上虞市舜泰房产开发有限企业丙方(原股东):梅调芬甲、乙、丙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出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永泰佳苑”项目融资领域开展合作。甲、乙、丙方均以优秀的企业理念与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就有关合作事宜,甲乙双方以及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到达如下共识:第一条合作大纲1、合作宗旨甲乙双方以及丙方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合作内容2.1.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具有排他性。2.1.2投资方式:甲方或其指定的主体成立全资子企业(简称“A企业”)。投资人成立契约型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实为明股实债)的方式,为A企业收购乙方的股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2.1.3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人本次为A企业收购乙方股权项目提供资金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投资人持有A企业49%的股权(甲方持有A企业51%的股权),A企业持有乙方企业98%的股权(丙方持有乙方企业2%的股权)。2.1.4资金拨付:根据项目的需要,投资人分3期拨付投资款,首期投资款人民币5000万元,投资人于《投资协议》签订后且同步满足本协议第2.2条“投资的前提条件”后10天内拨付至A企业的银行账户。第二期投资款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人于完毕土地证抵押登记手续并完毕“四证”后1个月内拨付至A企业的银行账户。第三期投资款人民币4000万元(预备资金),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投资人在收到A企业的用款申请后2个月内拨付至A企业的银行账户。在乙、丙方不存在法律诉讼和任何债务(含或有负债)隐瞒情形或欺骗行为的条件下,A企业根据乙方的用款计划(经A企业同意的)及时拨付资金。交易架构:51%49%98%2%2.2投资的前提条件A公司原股东金天地企业中城投六局基金企业必须同步满足如下条件:2.2.1本次交易获得政府部门(如需)、乙方内部和丙方所有有关方的同意和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有关事宜。2.2.2乙方按照《投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及法律的有关规定修改章程并经乙方所有股东正式签订,该等修改和签订已经A企业以书面形式承认。并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2.3《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至A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毕投资之日的期间内:乙、丙方未在任何资产或财产上新设或容许新设任何抵押等权利承担;乙、丙方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重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一般业务经营中的处置或已披露负债以外的重大债务;未经A企业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乙方股份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承担。2.2.4完毕甲方持有A企业51%股权及A企业、丙方分别持有乙方98%、2%股权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权利人为投资人。2.2.5完毕投资人与甲、乙方《股权回购协议》的签订。2.2.6乙方已与房产销售企业签订有关“”的协议。2.2.7乙、丙方不存在法律诉讼情形,已波及诉讼案件的债务已所有履行完毕。2.2.8乙、丙方不存在任何债务(含或有负债)隐瞒情形或欺骗行为。2.2.9甲方、A企业、乙方、丙方无论任何致使本约定的投资前提条件未能实现,投资人有权书面告知协议各方解除本协议;乙、丙方无论任何致使本约定的投资前提条件未能实现,A企业、甲方均有权书面告知协议各方解除本协议。2.3合作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为18个月,从投资人的第一笔投资款抵达A企业银行账户日开始计算。2.4投资款用途的约定投资款仅可用于支付:本项目的欠缴土地款及契税、偿还银行借款及利息、项目前期费用、甲方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融资利息及其他合理费用与支出。2.5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投资基准收益=投资总额×投资年收益率(包括承销费、管理费、投资人回报等)。自投资人的每笔投资款抵达A企业银行账户日开始计息。投资收益按季度收取(每季度最终一种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付息)。该投资收益由乙方经A企业支付至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2.6退出方式退出方式为股权回购方式。2.6.1乙方应自A企业收到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