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行为,防备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国家局、总企业及所属单位,通过支付货币资金、投入非货币权益、承担债务、变化资产属性等方式,获得国家会计准则所定义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烟草行业的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方式管理
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须经清单制定单位同意后方可实行
不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国家局、总企业的管理职责:(一)制定烟草行业遵照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导向政策投资有关原则、规范,并监督其执行
(二)制定烟草行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局、总企业许可或同意后方可实行
(三)按照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并对其实行状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政府行政许可职责,做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并对其实行状况进行监督
(五)履行企业法及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出资人对企业重大投资行为的监管职责
第五条行业直属单位的管理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系统的投资管理制度、中长期投资规划
(二)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负面清单项目进行审批
按本措施规定对下属单位拟报国家局、总企业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项目实行过程进行监督
根据国家局、总企业授权对部分项目的重要实行环节履行审查同意职责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系统的年度投资计划
按照国家局总企业布署组织开展信息采集、投资工作检查
按照本措施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