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车辆处置实施细则附件重庆大学车辆处置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中车辆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大校20XX[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车辆是指在学校建立了固定资产账目的车辆,处置是指学校对以上车辆进行使用人变动、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车辆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车辆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车辆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
第六条车辆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车辆使用单位共同完成,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本细则中的车辆使用单位是指对车辆进行使用和管理的二级单位
第八条车辆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拟处置车辆的完整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性;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处置报告并及时将上级批文反馈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执行
二调拨第九条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车辆调拨原则上为无偿调拨
无第1页共5页偿调拨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即可执行
无偿调拨的程序如下:1
调出单位提出申请2
调入单位完成接受工作3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完成调拨手续三出售第十条出售是指变更车辆的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车辆的出售程序如下:1
车辆使用单位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交出售的相关材料,包括:有资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