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精选5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注册与保护以及其他类型市场行为监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股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的车辆,如食品快速检测车等。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优先基层、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以下因素核定:(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所辖市场主体数。2.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数。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行政区划内机构数。2.工作任务量。第九条根据上述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计算方法为:(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i.所辖市场主体数,按每2000-3500户核定l辆。2.编制内执法执勤人员按每6-io人核定l辆。3.按前述标准核定不到l辆的工商所,可核定1辆。4.对于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车辆编制的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最高上浮不超过l0%。(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每个省级、市级XX县区级行政区划内机构1-2辆核定,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可以再上浮1-2辆核定。第十条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第十一条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各种渠道依法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都应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第十二条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或人员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审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调整,未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整,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复核。复核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第三章配备标准第十四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l.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