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充分体现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精神。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特点。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省内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或教材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第五条在鄂各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教师和其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高校部门或教师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第六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了主要贡献;(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高职高专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第七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第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请的原则。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以高校为单位,在校内评审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集中推荐。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