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对伤亡职工作出的因工或非因工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职工因工或因工伤亡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事实依据的有效性和行为程序的规范性,否则,将直接影响劳动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十分被动
一、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
所谓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指既要明确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又要明确适用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
否则,在发生行政争议时,人民法院将作出撤销该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二是要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一般地讲,由于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的定性不同,所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确定为因工伤亡时,通常可以直接适用某法律(或法规或规章)的某条某款;确定为非因工伤亡时,情况复杂一点,可能要适用某法律(或法规或规章)的若干条款,往往就要采用穷举法
比如,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列举了10项可以认定为工伤(亡)的情形,如果职工伤亡的情况符合10项中一项,即可确定为因工伤亡
第九条列举了6项不能确定为因工伤亡的情形,如果职工伤亡的情况符合6项中一项即不能认定为因工伤亡
但是非因工伤亡,常常可能既不符合第九条所列各项情形,也不符合第八条所列各项情形
伤亡职工不属于第九条所列各项情形时,就要与第八条有关列项一一进行对照;经过确认不属于因工伤亡时,在决定中应当列出所适用的所有款项
三是注意法规文件的效力等级
对因工与非因工的认定,国家、省、市都有规定
法规文件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
作出因工或非因工认定结论时,要尽量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规文件
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问题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