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摘要: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涉及私法上请求权和社会法上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事故损害中的私法上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私法上请求权与社会法上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以替代主义为原则,兼采补充主义为例外;第三人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则构成特殊情形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整合私法和社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实现工伤赔偿模式的统一建构
关键词:工伤保险;请求权竞合;第三人责任现代社会,工伤事故频发,如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于劳动者头顶,因而劳工权利保护日益瞩目,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如何解决劳动灾害救济问题,乃成为现代法律之重要课题”
[1]就此问题,传统民法和现代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之间,不无紧张关系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历经私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之演变,法律适用冗杂纷乱,且基于工伤所发生的请求权关系涉及劳动者、雇主、加害之第三人、工伤保险机构,其间关系错综复杂
虽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即有所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否允许双重求偿,如何处理则语焉不详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涉及工业事故严格责任、劳动契约保护义务、请求权竞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等诸多理论,本文拟就民法及社会保障法逐层梳理,以求澄清该问题
一、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遵循从简单到复杂的认识规律,首先剥离出其它因素,仅就工伤关系之基本当事人——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从纯粹私法视角予以考察
该情形适用于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