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你应该明白的那些事近日,一那么“广西16岁新郎摆酒宴迎娶16岁新娘或家长支持”的新闻遭到社会广泛关注。对这对过早“结婚”的“小夫妻”,网友们有的认为特别常见,农村里早结婚早当家是常事。也有人认为不要管别人说什么,俩人幸福就好。未到法定年龄就办酒席“结婚”,俩人就可以不断这么幸福下去了吗。接下来房山法院法官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一起典型案件,和大家说说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应该留意的那些事。案例:未到婚龄“结婚”“夫妻俩”对簿公堂董某与麻某经亲威介绍相识、相恋,由于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俩人就在老家按当地风俗宴请亲友,举行结婚仪式。后一起生活,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然而两个人并没有像童话故事里的主人公那样不断幸福下去。2013年董某一纸诉状将麻某告上了法院。按照董某的说法,2000年麻某随本人和家人到北京共同生活,2001年俩人的女儿出生。为了有更好的生活,2005年开了一家设建材店,麻某负责看店及承接屋面防水业务,本人带着工人施工。家里的生活水平有了提高,但感情却慢慢出现了征询题,经常争吵,互不相让。2007年俩人分开了一段时间,后来和好,时好时坏,直到2010年麻某有了别人并为那人生了一个儿子,感情算是走到尽头。在共同生活期间,麻某用共同财产于2007年在她老家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买了一辆群众汽车;2009年,在门头沟区又买了一套商品房。尽管这些财产都登记在麻某的名下,但是应该算共同财产。2010年本人和麻某分开的时候,商定了小孩由本人抚养,但是从分开到现在,麻某都没有给过小孩抚养费,没有尽到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因而请法院依法分割俩人共同生活期间的上述共同财产,小孩由本人抚养,麻某以后每个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并补偿2010年至今的抚养费4.6万元。麻某并不认可董某的说法,本人早在2007年就和董某解除了关系,当时俩人签署了协议商定由董某抚养小孩,没有其他财产纠纷。解除关系后本人在老家用本人的钱买的商品房应当是本人的个人财产。至于汽车和第二套商品房也都是本人出钱买的,房子的贷款也是本人还,况且2010年本人和董某分开的时候也商定过双方没有其他经济纠纷,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割征询题。董某现在又起诉到法院是出尔反尔。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董某和麻某于2007年解除关系后,2008年又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在2010年再次解除关系。2007年麻某在老家购置的商品房是在俩人解除关系之后购置,不属于共同财产。而2008年购置的汽车和2009年购置的商品房是在共同生活期间购置,应认定为共同购置,属于共同财产。因房产登记在麻某名下,故判归麻某所有由麻某给付董某折价款。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因2010年双方商定由董某自行抚养小孩,故2010年至2013年间的抚养费给付恳求法院不予支持。麻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关于董某主张日后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恳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过高,详细数额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才能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400元。法官说法:在本案例中,涉及的是未到法定年龄“结婚”,解除关系后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的征询题。关于财产分割征询题,我国《婚姻法》第12条做了原那么性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那么判决。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关于子女的抚养等征询题,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所生的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截了当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负担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成长所需费用,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除了财产和子女的处理,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还应该认识到如下几点:一、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上述案件中麻某和董某按风俗举办婚礼的时候均没有到达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而不管是麻某和董某,仍然最近新闻热点中的“广西小夫妻”,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准确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不过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