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08年统计年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制定2009年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2三、调查表式.........................................................................3四、主要指标解释....................................................................12五、附录附录一: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与海关商品代码对照表.............13附录二: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与外汇收支项目对照表.............................22上海市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1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海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满足政府宏观决策与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地方管理的需求,特制定《上海市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二)统计范围及内容本制度所规定的统计报表属文化综合统计的组成部分,其实施范围主要为通过本市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进出口的文化服务及产品。调查内容包括进出口金额、外汇换汇金额等基本数据和情况。(三)实施办法本制度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商务委员会制定,市委宣传部负责数据信息收集并会同市商务委员会进行数据处理汇总,涉及统计标准须执行本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四)填报说明各相关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执行本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表式、指标名称、统计范围。计量单位不能随意改变,统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涉及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文化服务及产品进出口项目分类分别参照附录一(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与海关商品代码对照表)和附录二(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与外汇收支项目对照表)中对应的分类范围统计。(五)报送要求1、报送方式:各部门按制度的要求将本部门应填报的报表填妥,并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上报。2、报表请报送至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事业产业管理处联系地址:高安路17号402室邮政编码:200031联系电话:24022280联系人:孙建康3、抄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服务贸易处联系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207室邮政编码:200336联系电话:62752200—328联系人:胡津乔上海市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二、报表目录表号报表名称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数据来源报送时间WHJCH1表上海市文化产品海关进出口统计表年报文化产品进出口海关4月20日WHJCW1表上海市文化服务外汇收支统计表年报文化服务贸易进出口外汇管理部门4月20日上海市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3三、调查表上海市文化产品海关进出口统计表综合单位名称(盖章):2008年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至:计量单位:WHJCH1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沪统审字(2009)5号2009年5月万美元类别代码上海市企业进出口总额按贸易方式分(上海市企业进出口总额)上海关区进出口总额一般贸易方式加工贸易方式二区一库仓储其他贸易方式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甲乙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合计H101一、出版物H102⒈书、报、刊及其他印刷品H103图书H104报纸H105期刊H106其他H107⒉音像及电子出版物H108磁带H109光盘H110唱片H111胶片H112其他H113二、文化艺术服务H114——————————————————文物及文化保护(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