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08年统计年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制定2009年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四、主要指标解释
12五、附录附录一: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与海关商品代码对照表
13附录二: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与外汇收支项目对照表
22上海市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1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海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满足政府宏观决策与管理的需要,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