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2293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並增訂第15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9674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6條、第22條、第24條條文;刪除第15條之1條文;增訂第15條之2及第1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050844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5條、第15條之3、第24條至第27條條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118123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5條之2、第1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條文,;增訂第14條之1、第15條之4至第15條之6條文;並刪除第14條、第15條之2、第1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0980505375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之1、第15條之4、第16條條文第四章製造工作第十三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規定者
二、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三規定者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附表二、附表三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