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临床研究的例数估算问题medstar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对新药临床研究所需病例数做了规定
按统计学中样本例数的估算方法,并不能适应新药临床研究的需要,因为临床研究的目的不仅要分析新药疗效,而且要了解新药的不良反应,所以必须有一定的基本例数,才能满足科研中重复原则的要求
1新药临床研究的基本例数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临床研究的完成例数,见表1
表1新药临床研究所需的病例数临床研究分期化学药中药(试验组(例)盲法(对)开放(例)临床试验Ⅰ期/20~3020~30Ⅱ期≥100/≥100Ⅲ期≥300(试验组)≥300Ⅳ期/>2000≥2000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60//生物利用度18~24//同时规定:①新药临床研究应完成符合统计学要求的临床病例数;②应在临床药理基地中选择负责和承担单位,并经核准,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在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另行申请并经批准;③临床研究可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每个中心的病例数不得少于20例;④第一类新药(化学药)中的避孕药,Ⅱ期临床试验应完成不少于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完成不少于1000对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Ⅳ期临床试验应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我国现将临床试验分为4期,即将原来的Ⅱ期分为Ⅱ、Ⅲ期
Ⅱ期采用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着重于新药有效性的判断,并对安全性作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
Ⅲ期临床试验采用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在进一步评价有效性的同时,着重于安全性的评价,因此对临床研究所需的病例数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新药临床研究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最低例数
从有效性方面看,若新药的有效率远大于对照药,统计学上进行例数估算,不需按新药临床研究规定的最低例数即可得到P<0
05的结论,但进行例数估算时,代入公式计算的新药有效率是一估计值;另外,计算出的病例数只有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