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111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县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全面创新管理模式,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单位队伍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实行“星级达标管理”,提高重点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级管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星级,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及派出所对其实行挂牌监管、分类督导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评定分为四星级(优秀级)、三星级(良好级)、二星级(一般级)和一星级(不达标级)四个等级
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安全提示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化的目标
第四条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派出所要将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到每名消防监督员,实行定人定时帮扶指导重点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争创等级达标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明白人”,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积极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争创等级达标先进单位
第1页共20页第二章星级的评定与管理第六条各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星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成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星级考核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部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重点单位负责人代表、公安消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XX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