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附錄條文消費者保護法【民國94年02月05日修正】第1條(立法目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2條(名詞定義)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一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3條(定期檢討、協調、改進)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