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一、总则(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1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
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第1页共4页(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
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
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