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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服務貿易國內規章談判簡述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許楓靈輔佐研究員一、前言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在概念上將可能影響服務貿易進行之法規措施分為三類:(一)市場開放限制措施,例如外資比例上限;(二)國民待遇限制措施,例如董事會外籍人士比例限制;(三)國內規章措施,即不屬於前兩類,但有可能造成貿易扭曲之會員內法措施
例如核照標準、程序過於嚴格繁瑣;或在類似貨品技術性貿易障礙概念上,採用過於嚴苛的技術標準以造成實質的貿易障礙等
對於前兩類措施,GATS於第XVI條(市場進入)與XVII條(國民待遇)已有較為清楚之定義及規範,至於國內規章措施雖於GATS第VI條(國內規章1)設有規定,但實際上仍屬尚未制訂完成的服務貿易規則議題
WTO服務貿易談判目的在於促進服務貿易市場開放與自由競爭,然各國在推動自由化的同時,有必要採取適當管制措施(如監理與維護競爭的措施等),來確保自由化進程不致失序,進而帶來預期中的經濟成長
雖然WTO在鼓勵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允諾會員有權為達成國家政策目標,對境內之服務提供實施管制與採用新法規,但為了避免會員濫用國內規章措施,成為實質阻礙服務貿易之工具,的確需要設立準則予以規範,以落實服務貿易的真正自由化
為避免會員藉由繁複且無效率之國內規章削減會員服務貿易市場實際開放的程度,或藉此阻礙服務貿易的進行,GATS第VI:4條授權會員進行規章準則制訂的談判工作,並自1995年4月起,依據部長專業服務決議成立專業服務工1第六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