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企业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消费平安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与职业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消费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平安消费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那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平安消费工作负领导和治理责任
第二章平安消费治理要求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恪守有关平安消费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平安消费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平安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消费治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展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