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5页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1
保险标的:又叫保险对象或保险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法第12条第3、4款)
保险合同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是投标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2条第6款)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如没有具体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无所依附;反之,如果不将保险标的放在保险关系中,不与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联系,它就不成其为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受损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于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如加入了住宅火灾保险,并不是保障该住宅不发生火灾,而是发生火灾后房屋的权利人不受损失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
适法性:合法的利益才可以成为保险利益
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取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如淫书、走私物品,贪官的赃物等
确定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是已经确定(现有利益)和可以确定(期待利益)的利益
但在人身保险中要求只能是现有利益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船、货、船的营运收入、货物的预期利润
这种期待利益,至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确定
公益性:不仅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要求,得为社会所要求
所以,1)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合同的双方不得约定排除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3)依职权可以认定保险合同因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计算性(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