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外资金融机构总体情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前后的主要区别2001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新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体现了我国在加入WTO时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五项承诺,具体如下: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取消原《条例》“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2、在中国“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3、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4、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即不要求中方出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5、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的新条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进程,逐步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
二、入世后我国首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的内容(1)自2000年12月11日起,我国将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
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2)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3)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4)12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