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表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结果一、安全管理单元(一)证照条件1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二)机构人员2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3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1—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结果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三)责任落实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落实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四)管理制度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