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挂靠收管理费财务进去了项目经理挂靠制收取管理费,财务负责人进去了2015-08-182014年9月16日,被告园区国税稽查局对原告娄建电力X公司作出苏园国税稽罚(2014)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确认2008至2011年度,原告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584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249303元)用于虚增成本、减少利润,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8062325
原告娄建电力X公司诉称:1、原告系建筑安装企业,管理模式为项目经理挂靠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款后,原告按照工程产值总额收取6%-8%管理费,其中包含了全部营业税(企业的和挂靠项目经理分别应缴的营业税)和原告的企业所得税,且已全额依法缴纳
原告不存在偷税行为,事实是原告下属的会计陆芳芳为非法获利向他人购买发票且加价卖给了想要简化交发票流程的项目经理,陆芳芳已涉嫌犯罪
2、被告处罚的证据是对应的584份发票以及会计陆芳芳的陈述,但陆芳芳已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立案侦查,其在税务部门的陈述是为了开脱自己的犯罪行为做的虚假陈述,因此不能仅凭陆芳芳的陈述就定性原告偷逃企业所得税
被告未经调查,将发票金额全部认定为利润且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罚款证据不足
综上,原告没有偷税的故意,没有偷税的行为,也没有致使国家少收税款,不构成偷税,请求撤销被告所作苏园国税稽罚(2014)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陆芳芳没有如实反映案件情况,购买发票到底是个人行为仍是X公司行为、购买发票到底是个人支出仍是X公司支出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X公司和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壹审行政判决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06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X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民,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