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与其他建筑合建的防火要求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通常存在以下4种情况:1、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2、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建筑;3、住宅建筑与汽车库合建的建筑;4、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同时和汽车库合建的建筑
第一章基本原则一、住宅建筑、其他使用功能建筑(本文简称公共建筑)、汽车库等,其火灾危险性有较大差别,一般均需独立建造,当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互相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二、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适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简称《车规》)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注:为方便理解,本文将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统称为公共建筑(汽车库除外)
第二章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是仅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这类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详见专题:1、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第三章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公共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
5条的规定;二、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三、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