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8-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
名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2
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容同上),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1条规定,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合法的医疗机构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容同上)
在广西境内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容同上),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填报《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式样1,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3、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证明文件
(1份)七、办结时限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1
法定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