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关于发布《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分类号】204101199503【标题】关于发布《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内贸易部【颁布日期】1995/03/16【实施日期】1995/03/1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内贸安字(1995)第33号【题注】【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物资、粮食局,供销合作总公司,本部直属企业:为加强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我部安全办公室
附件: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