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程序(一)公示办理分工1、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之前,由省物价局、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办理价格公示
⑴由省物价局发文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公示,有关生产、经销企业无需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手续
⑵对于省物价局文件中未涉及到的药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药品)或已经办理过价格公示药品的其他补充规格剂型,由其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按本规定要求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
⑶医用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目前暂不要求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公示,但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办理公示手续
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办理公示所需资料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须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按公示办理分工填写《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二)、《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四)、《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六)、《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七)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一、申请办理药品价格公示时,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GMP认证证书、药品生产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公示申报人身份证影印件,药品样品核对,必要时须提供周边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和中标价格等资料
2、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