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