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条对发生的事件(事故)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防止类似事件(事故)的重复发生,并最大可能地降低事件(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员工、所属区域内承包商及其他人员发生事件(事故)时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防范措施等作业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Q/SGEHS1000—2013《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一)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和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及死亡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和死亡的事件
——微伤事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损失工作日小于1日的事故
——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c
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d
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