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