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许成磊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
从中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来看,肇事后逃逸占有很大的比重
由于肇事者的逃逸,往往使得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同时也使许多本可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概率,因而无论是从伦理的评价出发,还是从结果的无价值考虑,肇事逃逸的行为皆值得法律的非难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定性与处理上的不同规定使得该问题不仅受到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也倍受刑法理论界的重视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各国的规定不同,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同
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罪行而规定为单独的罪名
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即是,但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
从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在于保全道路交通,也不是基于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而主要是为了防护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罪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预防对依法受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而且包括排除损害或减轻可能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同时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
因而如果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便不存在该罪的构成
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典对该罪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
[]①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该罪是新增的罪名,增设理由是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
[]②日本刑法中没有对这类行为的直接规定,但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违反救护负伤者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事故义务罪
道路交通法规定,发生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