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抗辩及其程序救济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只有通过一定的救济渠道争取到维权的资源,才能有效制止侵权,制裁真正的侵权者,并获得必要的救济和补偿。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的程序救济就是获取维权资源、制裁真正侵权者的重要途径。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形成的权属纠纷中,当事人均以自己拥有合法的权利而从容应对诉讼。法院在审理这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对抗的案件时,一般是采取先行政程序后民事程序的方式,由当事人按照知识产权的异议,撤消、争议,无效宣告等知识产权行政辅助程序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后再审理民事纠纷,对恶意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纠纷则采用民事司法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程序救济在解决这类纠纷中有重要的作用。专利权之间的侵权抗辩有四种情况,包括①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抗辩,②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抗辩:◎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抗辩,④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抗辩。在这类抗辩中,根据申请的先后和使用的先后用在先使用权作为不侵权抗辩事由,而启动不同的行政救济程序。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同一部专利法调整,理论上就是一种权利,所以不应该有冲突。但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之间有交叉,必然有抵触申请的问题。如果是抵触申请,权利之间的交叉必须有一个途径解决,如果不走抵触申请途径的话,就会出现权利冲突问题。本文正是从权利冲突的角度来阐释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专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中,假如原告为a,被告为b,其可能的情况可以参见表1。案例一。王某与XX省XX市利民门窗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原告王某有两个名为“一种推拉式异型材门窗密封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72062211和zl98250178.1。被告XX省XX市利民门窗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第1页共5页司有专利zl982501781和zl992218986,被告据此生产的密封件产品是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号专利产品而并未生产原告享有专利权的zl972062211号专利产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密封件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判定被告侵权成立。被告上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以其被控侵权产品是按照被告自己的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号专利生产的为由抗辩不成立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自有专利权抗辩是万能的吗。》,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4月20日作者王祖宇)因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同,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而出现的权利冲突很多。外观设计专利权抗辩商标权,可以依据在先权来抗辩,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授权5年内的争议程序来救济。商标权人也可能反诉,通过使用在先而否定专利权的新颖性,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否定专利权。专利权一旦被否定,权利自始无效,当事人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参见表2。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一直适用区域登记制度,其弊端之一就是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重叠的现象多。解决的办法可借鉴美法等国,将企业名称管理权适当集中,立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关系,是解决此类冲突的根本途径。具体参看表3。说明在我国,企业名称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相应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也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的确认是无手续主义,作品一经完成,不论是否发表,依法均取得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与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在先。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第2页共5页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著作权人完全可以与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为由,通过商标的异议程序、争议程序,申请撤消商标权。如果商标权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