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0页淇滨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权力依据清单负责整编单位:淇滨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法规股统计日期:2017年11月3日序号罚没项目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1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6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2
《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交法【2010】9号文件非路面执法-用于源头监管一般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较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7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一般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