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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0届会议于2005年5月20日以MSC
194(80)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1第2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3页共8页第2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8页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A节通则第2条-定义1在第13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14款:“14散货船系指第XII/1
1条中定义的散货船”
第A-1节船舶的结构2第A-1节的现有文本修改如下:“第A-1节船舶的结构第3-1条对船舶的结构性、机电设备的要求除了本规则中所含的其他要求外,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护应符合主管机关按照第XI-1/1条规定认可的船级社有关结构性和机电设备方面的要求,或可适用的主管机关的国内标准该标准具有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3-2条油船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的防止锈蚀(本条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船和散货船)所有的专用海水压载舱都应具备有效的抗锈蚀系统,例如坚硬的或等效的保护层
保护层最好是浅色的